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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理财产品转让,是否利息免征增值税?
问题: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中有这样的解释“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比如6月20日是不保本金融产品的结息日,持有单位于6月15日将该理财转让出去,那请问6月15日之前未结算的利息是否也不算作持有期间利息免征增值税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企业发生理财产品转让,应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对取得持有期间(含到期)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