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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托计划期间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A公司是金融服务公司,受让取得一项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未明确保本,该信托计划对应业务的是对外放贷,对应放贷业务的直接受益人是信托公司并非A公司。请问A公司持有该信托计划期间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资管产品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 计缴增值税。2017年6月30日前 ,受益人信托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2017年7月1日后,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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