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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利息,有什么新规定吗?


 

问题:现在关于企业间拆借利息的问题,现在有什么新规定吗?是说营改增后支付利息需要对方给开具发票了吗,如果没有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一)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或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贷款”计缴增值税,可自开或代开发票。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未取得发票,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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