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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或个人提供无偿借款,存在税收风险?


 

问题:个人股东或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分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借款金额比较大?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或其他个人向企业提供无息借款,不涉及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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