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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如“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纳税?


 

问题:1、集团间的资金往来如“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纳税?

2、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计入“其他应付款”,是否需要纳税。

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自2016年5月1日起,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无息借款(不包括资金往来) ,应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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