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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如何纳税?


 

问题:营改增之后还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文中“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类似的规定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55.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应税行为?

答:不属于。

据此,单位和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无论有息或无息(不包括自然人),应按“金融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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