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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交增值税?


 

问题:是基金类投资企业的项目投资(通过监管户对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该类投资类似有约定年化利率不低于多少的合同规定。另外此类收益在基金投资类企业应该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哪个科目确认收益为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规定,“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投资公司从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不包括转让投资项目的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和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企业无论直接或间接投资,只要合同中明确承诺保本,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否则,合同中约定不保本的,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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