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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如何开具发票?
问题: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4月30日后签订的合同,本金部分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三)(3)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征收增值税,不开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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