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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征税?
问题:我们现在委托新加坡公司做一个特效的服务,这个特效完全在新加坡完成,不来国内,成果要在国内的电影剪辑中用。
我支付境外这笔服务费。是属于第十二条还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据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服务,应在境内计缴增值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