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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合同可以凭协定有免税优惠吗?
问题:我们有一笔支付美国的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税务的人说适当修改下合同可以凭协定什么的免代扣代缴税,有方面的优惠吗?如何办理?
答:《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了正列举。由此,境外向境内提供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上述列举的除外),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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