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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起征点是多少?


 

问题: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缴纳流转税和其他税费的起征点是多少?

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改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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