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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分别核定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


 

问题:同一个企业销售商品和建安类可以分别核定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 二条、(七)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明确了, …..,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兼营销售服务(建安),应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混业经营只要有一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就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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