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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还本付息,是否按月确认收入,开票?


 

问题:保理公司,2016年有放款出去,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所以在2016年没有开出任何发票,无缴税,是否有问题,是否应按权责发生制按月确认收入,开票?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据此,企业贷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息日期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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