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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已开发票,税务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我们是影视行业,某部影片已拍摄完成,出售给某传媒公司发行放映,签定合同时,还没有发行许可证,那个发行公司先支付了70%的预付款,且必须我们给他们开发票,发票已开,并在国税预缴了增值税,地税交纳了附加税,可是根据全责发生制的原则,此笔预收款不能作为收入,但是已经开了发票,税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企业出售影片发行采取预收款方式,无论会计如何处理,但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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