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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退回原票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吗?
问题:普通发票已开发票发生部分退货,购货方已做账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普通发票,但提供了退货证明,我司也已做了退货处理,现需开具退货部分红字发票,但国税大厅负责说必须要退回原票才能开具全额红字发票。请问必须要这么处理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一条(二)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发票。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应当经其主管地税机关认定。
依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必须取得受票方经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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