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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不再开发票 ?


 

问题:根据财税[2013]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总分公司之间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不再开发票了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分机构汇总计缴增值税(汇总销项税和进项税),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公司之间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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