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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需要开红票,请问该如何处理?


 

问题:我们公司有一张三月份的发票购货方让销售给丢了,税已经交了,现在需要开红票,可是只剩底联了,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第二款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但购买方将发票丢失。如果丢失前未认证或未抵扣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填开相关的《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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