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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张发票我还可以作废不?
问题:公司开出一张发票,客户一直没有验证,现在退回我司,开票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请问这张发票我还可以作废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 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依据上述规定,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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