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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交易需在备注栏备注工程使用地址吗?
问题:我们公司卖不锈钢管,卖给建筑工程公司,这种交易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工程使用地址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据此,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发票时需备注栏注明发生地和坐落地。对销售建筑材料、设备,无须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