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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问题:甲和项目公司是三流一致的。甲又转包给乙公司,也是三流一致。甲现在就是收个中间费,不知道开什么内容发票?这种挂靠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据此,乙公司挂靠甲公司承接工程,若以被挂靠人(甲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甲公司应全额按“建筑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乙公司无须重复计缴增值税。

甲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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