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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与入驻商家结算时, 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我公司开发了一个爱车平台,客户将钱预存在平台后,可以选择在此平台上入驻的商家提供汽车服务。我公司给客户开具发票,后期我公司根据客户与商家实际的交易金额与入驻商家结算。请问,收到预存款时、我公司与入驻商家结算时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1)收到预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和商家结算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理业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商家结算时,借记“代理业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业收入”。
请问,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哪一种合适?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据此,企业提供销售平台,按代销业务(2)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平台代销,平台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分别计缴增值税。 平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向平台开具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