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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0元计税,是否合适,正确做法是什么?


 

问题:我公司销售原白色UK, 零售价1560元,实际售价400--780元之间。现在新出红色UK,零售价1800元,实际售价900元。目前以旧换新,不支付收购费用,以50元售出新红色UK, 并以50元计税,是否合适,正确做法是什么?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三)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据此,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库存商品(旧货)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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