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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先交税,预征率是多少?
问题:我公司做照明工程,目前根据开票金额确认收入没有按照完工进度比较确认收入和成本,这样可以吗?如果预收款先交税,预征率是多少?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时点,其账务处理如下:
先开具发票的
借:应收账款(已开发票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办理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不含已开发票税金)
贷: 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开发票税金 )
预征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据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上述预征率预缴税款。若同城提供建筑服务(包括收到预收款) ,一般纳税人按11% ;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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