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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积分换商品,这样处理对吗?
问题:以积分换商品,有收款就按销售折扣后净价计税;没有收款时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计税,非视同销售,作进项抵扣,这样处理对吗?如银行使用信用卡积分换取礼品的账务如何处理?
答:《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购物积分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积分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计缴增值税。积分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其进项允许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赠送奖励积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递延收益
消费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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