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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充值奖励,该如何做账?
问题:消费卡充值奖励,充收入1000元,卡内实际价值1100元,该如何做账?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买赠”销售,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充值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
贷: 预收账款 900
销售
借:预收账款
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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