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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取得发票,如何处理更好些?
问题:12月份一笔支出计入费用12月份未取得发票,1月份取得发票-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处理更好些?
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据此,企业发生费用12月份未取得发票,次年1月份取得专用发票,无须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1月份取得专用发票,若符合条件可作当期进项税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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