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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补偿和货币补偿,应如何入账?对税有何影响?
问题:关于旧城改造中超出政府批复补偿标准的面积补偿和货币补偿以及带有奖励性质的补偿均应如何入账?对税有何影响?有相关文件政策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 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一)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一)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 、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属于“以旧换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超过补偿标准,安置用房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分别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安置用房补偿:
借: 开发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回迁户支付补差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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