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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征税,按哪个方式合适?
问题:我们12月份开出的工程票是2016年5月1日前完工的一项工程,所以按差额征税,开票金额计1000万。同时我们的分包商给我们开的发票是600万。我们给总包的业主开1000万的发票的时候,必须按差额征税的方式给业主开发票。我现在结确认收入与成本的时候,如果按票面的差额征税方式,就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如果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成本,又与发票上的差额征税数不同。请问按哪个方式合适?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
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 ….、服务、 …,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差额纳税,应全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除另有规定,差额扣除部分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工程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包方成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账务处理如下: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
借:应收帐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
取得分包方发票核算
借:工程施工 582.5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7.48(3% )
贷:相关科目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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