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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手机送客户,专票可以抵扣吗?


 

问题:购买手机直接送给客户的,开的是专票,可以抵扣吗?还是做进项税转出?赠送客户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买手机送给客户,若已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其进项允许从销项中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未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包括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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