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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时不确认收入,需要体现增值税吗?


 

问题:顾客来我公司购买储值卡,之后拿储值卡去A超市购买东西,由A 超市对顾客开发票,我公司只作为资金监管,把卖储值卡取得的收入都结算给A超市,不体现收入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我们是这样做账的:

1、卖卡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顾客购买时: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A

3、我公司和A结算时

     借:应付账款—A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账成吗?我们不给购卡客户开票可以吗?如果购卡客户需要发票,我们让A超市开发票合理吗?如果我们开发票是不是要开17%的普票,结算时再由A超市给我们开17%的普票,但A超市所销售有17%的、13%的还有免税的货物,A超市如何开票结账。(如果A是小规模怎么办。)

1、卖卡时不确认收入,走往来科目,需要体现增值税吗?

2、如果顾客需要我们开票,我们怎么处理,开票税率选择哪档,可以开“0”税率吗?

3、结算时,A超市给我们开哪档税率,如果A是小规模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此,售卡方销售储值卡,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储值卡 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销售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售卡方其账务处理如下:

  售卡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与超市结算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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