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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给分公司办公用,是否需缴税?如何账务处理?
问题:总公司买的房子已经入账,想问一下是否可以免费给分公司办公用,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何账务处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 以及将……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总公司购房免费给分公司办公用,应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0%
——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贷:相关科目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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