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设备盈利的50%分红,交什么税?分录处理?
问题:A公司把设备投资给B公司,两家签订协议该设备盈利的50%分红a公司,但是a公司并不是b公司的股东,该模式属于什么经营模式?a公司分录怎么处理,设备投资出去时要交税吗?交什么税,以及取得收益属于什么,交什么税?是否属于收取租赁费,如果是,那设备收回来怎么处理,交什么税?设备收不回来,怎么处理,又交什么税?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据此,A公司把设备投资给B公司,该设备盈利50%分红。若投资设备收回,取得的收益,应按“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公司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若投资设备不收回,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B公司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税后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A公司其账务处理如下:
投资设备收回,
借:相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投资设备不收回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相关科目
贷:投资收益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