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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代收代付进行财务处理是否妥当?


问题:我们是微信支付的服务商,现在通过我们的平台给一些商户做活动,商户把钱对公付款,我们将钱充进我们的微信账号平台,通过后台兑换成代金券供消费者领取在商户消费,这部分电子微信是不开票的,我们按代收代付进行财务处理是否妥当

答:《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商户若与平台签订了委托合同协议,平台代商户向消费者支付电子微信代金券,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计入负债核算。平台取得的报酬,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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