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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会所是否独立核算成本?
问题:幼儿园、会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产权都归开发商所有,但规划批文内会所属于公共配套。我司在结转收入时幼儿园、会所是否独立核算成本,不分摊住宅和商铺成本。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据此,幼儿园、会所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并转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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