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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车位实际占地面积分摊住宅和商铺成本?
问题:我司地下停车位规划批文中批示是机械车位(2层),无法办理产权。我司销售的是70年使用权(同住宅产权同期),不能签署房管局的预售合同。结转收入时车位成本是否按照车位实际占地面积分摊住宅和商铺成本,如若分摊成本,车位销售价格低于5万元的情况下,会出现成本大于销售收入,利润为负数的情况,该种情况是否合理?
答:《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财会〔2013〕1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规定,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 与房屋一体地下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开发成本核算,按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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