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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的车补、餐补, 怎么处理合适?


问题:企业的高管是从股东公司外派的人员,外派人员的工资都是上级单位直接发放的,但外派人员的车补、餐补是企业直接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应该怎么处理合适?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外派人员车补、餐补,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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