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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吗?


问题:给独立的个人(非劳务公司派遣)按次结算的劳务费(例如授课,发传单),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据此,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任命的人员除外)支付的劳务费,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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