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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题:向业主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征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代收的政府性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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