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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拆借,无息的,用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问题: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拆借,无息的,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企业之间的无息提供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计缴增值税。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