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第二次投资是否要视同销售?
问题:公司股东原来以固定出资1000万,现账面净值剩下300万,现公司以其名义用此固定资产投资新公司,增值税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要视同销售;请问此项第二次投资是否要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税率为多少?(原股东入资的时候只有评估报告,没有发票,没抵扣过税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投资的的固定资产进行二次投资,视同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按16%或 2%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