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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理方式有无涉税等风险?


问题: 拟筹建一个生活垃圾处理站,经过多次和开发商沟通协调,开发商同意以物业费补贴的形式给我方补贴五十万元,目前甲方与我方签订的是委托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给开发商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和开发商签订一份物业费补贴的补充协议,我方列账-主营业务收入-物业费补贴。我方通过三方比价等方式招标一家具有建造生活垃圾处理站资质的公司,待建造完成后,对方给我方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向对方付款,列账-主营业务成本-工程专项外委。此处理方式有无涉税等风险?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据此,物业公司建造生活垃圾处理站,若所有权归属物业公司,取得开发商以物业费补贴收入,可按物业费核算并计缴增值税 ;若所有权归属开发商,应按“销售不动产”核算并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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