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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收取固定收益,涉及哪些税收?


 问题:我们想租一处商铺,与第三方联营,但不参与股权,按季度收取固定收益,如何做收益?以及涉及哪些税收?税率多少?

答:《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联营是指商业零售企业以场地、商誉等与他人共同从事商品零售,提供销售发票,实行统一收款,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的经营方式;

第六条 在商业零售企业卖场内,凡实行由商业零售企业统一收取货款、统一开具销售发票的经营行为,均以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卖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联合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所拥有的货物,按视同销售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行为征税,

据此,企业以场地(租赁商铺)与第三方共同从事商品零售,以提供销售发票,实行统一收款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全额按17%计缴增值税 。对收取的固定收益,视同销售货物中的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按17%计缴增值税并向零售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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