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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税率应该是多少?
问题:经营范围:集团电话;签订服务合同10年,合同总额444万,我公司提供设备一套,并提供服务,设备使用年限(10年)内设备归属我公司,10年后设备归属使用方,设备金额80万,开票税率应该是多少?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提供集团电话服务同时兼营融资租赁服务,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租赁设备按16%;电话服务按6%分别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16%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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