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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按照技术服务开票和缴税吗?


问题:企业具备系统集成资质,对客户签订合同的合同中包含软件、硬件及技术服务,但是整体是以技术服务的形式签的合同,请问客户若具备系统集成资质,可以全部按照技术服务开票和缴税吗?还是按照兼营销售和服务分别开票纳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企业提供以技术服务为主同时包含软件、硬件, 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涉及软件、硬件货物,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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