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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协作费是否可以抵减营业额?
问题:对于资产评估公司收取的评估收入,其中有一部分需要支付给合作单位的业务协作费(合作单位出具正式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能否将这一部分的业务协作费冲减营业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资产评估公司支付给合作单位的业务协作费,不允许从销售额扣除,但对取得合作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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