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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缴纳税费?


问题:是否只要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合同,开工后按进度扣回),就缴纳税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据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公司收到工程预收款,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2%、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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