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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券返现和返利,增值税如何确定?


问题:公司主营A、B两款产品,A产品售价100元,客户购买之后,会获得200元的礼券,礼券即可用于返现也可以用于继续购买其他产品,请问A产品增值税如何确定?B产品售价200元,B产品的购买可用A产品返的礼券购买,请问B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同时B产品也会有返利的出现,捆绑了老客户转介绍,根据介绍客户的数量,决定返利的金额,B产品是否依旧为总额纳税?

答:1、购物返券。《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据此,企业购物返券,对于主货物和返券商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300元(100+200)计缴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计缴增值税。  

2、返利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企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支付的返利 ,不予冲减销售额,应取得普通发票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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