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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技术更新导致存货过时淘汰, 用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因技术更新导致存货过时淘汰,确认存货损失时,用进项税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了,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技术更新导致存货过时淘汰,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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