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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安装进项税是否抵扣?免征和零税率区别?
问题:我公司为生产制造型企业,通过总包方向国外提供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合同中明确制造价格和安装价格,制造部分视同内销,按增值税核算;增外安装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增外条件有限,需要向境外提供一部分安装需要的设备或物资。请问:1、境外安装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2、境内采购向境外安装提供的安装施工设备或物资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临时使用的设备或使用期限较长的设备,是否可能抵扣进项税额。3、免征增值税和零税率增值税有什么区别。
答:1、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据此,贵公司在境外提供分包工程的安装劳务,免征增值税。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进项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企业购进货物与服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境外安装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区别。《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据此,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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