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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是否全部转出?
问题:由于企业用地时未批先建了厂房(还有配套固定资产),现在收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通知书,没收厂房和配套固定资产。金额较大,请问对应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是否全部转出?所得税是否按照行政处罚不能税前扣除?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四)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非正常损失,其应做进项转出,也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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